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高景乐诉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辞职案,于2012年12月20日,由北京市顺义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为高景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二、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到民航管局为高景乐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于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景乐为国航货运航空公司飞行员。2012年7月16日,高景乐向国际货运航空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明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本案中,高景乐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于2012年7月16日书面通知国际货运航空公司,国际货运航空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收到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故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国际货运航空公司主张高景乐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高景乐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本院对高景乐要求国际货运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国际货运航空公司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应道民航管理局为高景乐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故对高景乐的该项请求亦予以支持。
飞行员在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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