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6 16:4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马骏诉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马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二、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马骏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手续的移交;三、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2012年7月16日,马骏向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马骏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于2012年7月16日书面通知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于7月17日收到该通知,故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国货航空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为马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的转移手续。依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国货航空在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到其所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为马骏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移交手续。因此马骏诉请国货航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上述档案等手续的转移手续,法院予以支持。 马骏作为国货航空一名优秀的飞行员,我们希望他能够快乐的飞行,相信他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请继续关注航行网关于飞行员马骏与国货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后续报道。 (责任编辑:朱亮)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