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1 14:2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王斌、莫俊海诉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参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斌和莫俊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二、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王斌和莫俊海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手续的移交;三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班工资及该款25%的经济补偿金给王斌、莫俊海,分别为28506元、73727.21元;四、驳回王斌和莫俊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斌、莫俊海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两名飞行员在海南航空处担任飞行员工资,接受海南航空的管理,由海南航空发放工资报酬,分别从2001年2月16日、2002年8月19日起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双方从2001年2月16日、2002年8月19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就本案而言,王斌和莫俊海就解除劳动关系已提前30日书面告知了海南航空,其此项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予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海南航空收到该通知之日(2012年5月19日、5月14日)后的第31日,即2012年6月9日、6月14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海南航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及时为王斌和莫俊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的转移手续。依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海南航空在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到其所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为王斌和莫俊海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移交手续。因此,王斌、莫俊海请海南航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上述档案等手续的转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两名飞行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王斌和莫俊海共计加班费分别为44.79小时、123.15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海航应当向王斌和莫俊海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参照《劳动和社保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折算日工作、小时工资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即海航已向飞行员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法定节假日加班期间的一倍工资。参照劳动部《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迟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应支付该工资款25%的经济补偿金给两名飞行员。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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