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0 14:02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张辉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东方航空公司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张辉出具退工单并办理社会保险费转移手续,退工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二、东方航空公司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辉支付2011年、2012年的年休假工资8655.4;三、对张辉的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张辉的离职事实清楚,东方航空要求待张辉履行相关赔偿后再予以办理退工手续,缺乏法律依据,本会不予认可。东方航空应当及时为张辉办妥退工手续,包括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转移手续,退工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
用人单位有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的义务。东方航空主张张辉的法定年休假已经休完的,应当就休假事实提供相关证据。现东方航空未能提供张辉的年休假申请表,也未就其主张的休假制度提供证据,其主张张辉的年休假已经休完,本会难以采信。根据张辉的累计工作年限及离职时间,张辉2011年应享年休假5天,2012年在职时间折算当年度可休年休假1天。双方确认张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688元。故东方航空应向张辉支付2011年的5天、2012年的1天年休假工资8655.4元。
张辉作为一名优秀的飞行员,我们希望他能够快乐的飞行,相信他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请继续关注航行网关于飞行员张辉与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后续报道。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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