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9 14:03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徐建生状告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新华航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为此,徐建生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委托张起淮律师再次起诉新华航空公司要求支付大额误工费,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于12月1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七百元的标准,赔偿徐建生自2012年9月19日至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完全履行本院(2011)顺民初字第119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之日止的误工损失;二、驳回徐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法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2011)顺民初字第11942号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115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及判决结果,新华公司应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办理飞行档案、身体档案的暂存手续和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因新华公司延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造成徐建生无法从事飞行工作,由此给徐建生所造成之损失,新华公司应予赔偿。考虑到徐建生之工作性质,先徐建生主张数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新华航空公司这种拒不履行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飞行员的正常工作、生活,飞行员在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真心希望每一位天之骄子都能够快乐无忧的从事飞行工作。(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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