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8 13:52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李德彩诉中信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信通航提起反诉,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信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中信通航、李德彩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培训费用事项。中信通航提交的《培训费用一览表(直升机使用费用)》和《培训费用一览表(教员费用)》系中信通航自行制作,中信通航提交的《直升机高原吊装组塔飞行服务合同》、《直升机租赁合同》、《直升机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与李德彩没有关联性,中信通航据此要求李德彩支付其培训费1607138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推荐费事项。中信通航提交的《付款回单》、《关于退役军人李德彩推荐费支付通知书》证明了中信通航为招聘李德彩支付推荐费60000元,实际上,中信通航与李德彩亦于2011年1月20日建立了劳动关系。本案中,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中信通航未按规定为李德彩缴纳社保,李德彩于2011年12月16日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中信通航、李德彩双方确认于2011年12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据此,中信通航支付推荐费是其招聘李德彩的成本,但中信通航支出该推荐费不影响李德彩按法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中信通航要求李德彩支付推荐费6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飞行员在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真心希望每一位天之骄子都能够快乐无忧的从事飞行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符合法律规定的“零赔付”判决,天之骄子们的合法权益也将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航行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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