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2 13:46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网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张珂皎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12月11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 2012年9月5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张珂皎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9月23日起解除;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张珂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张珂皎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四、驳回张珂皎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张珂皎与国航股份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国航股份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收到张珂皎寄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合同自2011年9月23日起解除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鉴于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国航股份公司应为张珂皎办理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根据飞行员行业的特殊规定,国航股份公司还应为张珂皎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和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国航股份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判决其他内容均不持异议,本院一并予以维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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