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2 13:26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网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苗圃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9月5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
2012年9月5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苗圃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9月12日起解除;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苗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苗圃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四、驳回苗圃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苗圃劳动关系相对方的确定。
苗圃与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之间签订有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经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中国西南航空公司因调整并入国际航空公司,国际航空公司继承了中国西南航空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与苗圃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继续履行之前的劳动合同。国航股份公司关于苗圃系与国航西南公司而非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判决其他内容均不持异议,本院一并予以维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责任编辑:朱亮)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