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7 15:3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律师代理的徐建生状告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新华航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为此,徐建生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委托张起淮律师再次起诉新华航空公司要求支付大额误工费,至此,新一轮维权大战拉开帷幕。
提及本案,要从2011年上半年说起。当时,担任新华航空公司飞行员的徐建生依法请求辞职,并提前30日向前者递交了辞职申请,但新华航空公司拒绝放人,双方为此发生劳动争议。徐建生遂委托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作为其代理律师,将新华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该案在经历劳动仲裁和一审审判后,2012年9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二中民终字第115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更加明确地判定:徐建生与新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后者应于2012年9月10日前为前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徐建生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且于2012年9月18日前为徐建生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但至今新华航空公司却没有履行以上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徐建生不能重新就业,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徐建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但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还就新华航空公司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给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本次诉讼中,徐建生一方的诉讼代理人的仍然是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律师。
当有人问徐建生为何执着于起诉新华航空公司时,徐建生说新华航空公司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不但违法,而且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别无选择。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向执行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看来,这次新华航空公司要为自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埋单”了。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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