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7 11:19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王永与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首都航空公司为王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二、首都航空公司为王永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首都航空公司到民航管理局为王永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2012年6月26日,王永向首都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与首都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永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于2012年6月26日书面通知首都航空公司,首都航空公司于6月27日收到该通知,故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首都航空公司主张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故本院对王永要求首都航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档案转移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首都航空公司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到民航管理局为王永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故本院对王永的该项请求亦予以支持。
王永作为一名北京首都航空优秀的飞行员,我们希望他能够快乐的飞行,相信王永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请继续关注航行网关于飞行员王永与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后续报道。 (责任编辑:admin)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