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6 14:38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付冬生、宋拯诉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12月3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首都航空公司为付冬生、宋拯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二、首都航空公司为付冬生和宋拯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首都航空公司到民航管理局为付冬生、宋拯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四、驳回首都航空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2012年5月23日,付冬生和宋拯向首都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与首都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付冬生和宋拯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于2012年5月23日书面通知首都航空公司,售后航空公司与5月24日收到通知,故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首都航空公司主张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本院对付冬生和宋拯要求首都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本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已经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首都航空公司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应道民航管理局为付冬生和宋拯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故本院对付冬生和宋拯的该项请求亦予以支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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