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5 14:28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刘玺诉汕头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11月27日由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九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事实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中国民航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汕头航空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刘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接手续;二、刘玺的飞行技术档案(包括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空勤登记证)由汕头航空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时日内案中国民航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规定移交处理;三、汕头航空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玺2010年度和2011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26786元;四、刘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汕头航空公司培训费用人民币1540000元;五、驳回刘玺的其他仲裁请求;六、驳回汕头航空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汕头航空公司主张”公休假“等同于”年休假“,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与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相矛盾,故本会不予采信。由于汕头航空公司无法证明刘玺已休年休假,故对刘玺主张汕头航空公司支付2010年和2011年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本会予以支持。
自2012年5月14日汕头航空收到刘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至2012年6月14日刘玺离职时已超过三十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会确认刘玺与汕头航空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国民航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本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由于飞行员工作的特殊性,飞行员的档案包括了人事档案和飞行技术档案。因此,刘玺主张汕头航空依法为刘玺办理转移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和飞行技术档案(包括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的仲裁请求应分类处理:1、汕头航空依法为刘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2、刘玺的飞行技术档案按中国民航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关于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除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外,不得就其他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汕头航空以刘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刘玺支付违约金1193270元,本会不予支持。
汕头航空未能举证证明刘玺违反解除劳动合同,也未能举证证明刘玺给汕头航空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汕头航空请求刘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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