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4 13:59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杨树林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11月29日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一、国航公司为杨树林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二、驳回杨树林的其他申请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杨树林于2012年8月24日书面通知国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其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已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杨树林要求国航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本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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