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6 15:29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刘德森诉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辞职案,于2012年11月19日,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刘德森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二、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刘德森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刘德森法定节日加班费人民币六万一千九百零八元及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一万五千四百七十七元。四、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刘德森2008年至2011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十四万零七百一十七元。五、刘德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培训费九十二万八千九百元。六、刘德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二十七万八千六百七十元。七、驳回刘德森和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2012年2月2日,刘德森向邮政航空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此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2年3月2日解除。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邮政航空公司应当按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为刘德森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等相关手续的移交,并为刘德森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刘德森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每年带薪年休假为五天。鉴于邮政航空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安排刘德森上述年份年休假,故邮政航空公司应支付刘德森相应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邮政航空公司以曾支付刘德森疗养补贴而认为无需支付年休假的工作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刘德森确于2010年1月1日、5月1日、9月22日、2011年1月1日、2月2日、2月3日10月1日等2法定节日为邮政航空公司工作,上述七天应认定为加班。邮政航空公司虽称,其根据本公司规定,以刘德森岗位工资5180元为基数计算并支付了加班费用,但邮政航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的存在即有效性。因此,邮政航空公司应以其认可的刘德森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向刘德森支付加班工资的差额部分,并加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刘德森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的请求,因其不能举证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飞行员在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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