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6 14:52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张冶诉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辞职案,于2012年11月19日,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张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二、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张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冶法定节日加班费人民币二万四千四百五十四元三角五分及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六千一百一十三元五角九分。四、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冶2010年和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五万四千三百四十三元。五、张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培训费五十万七千二百元。六、张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十五万二千一百六十元。七、驳回张冶和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2012年2月8日,张冶向邮政航空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依据我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与邮政航空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据此,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2年3月9日解除。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邮政航空公司应当为张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等相关手续的移交,并为张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张冶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每年应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鉴于邮政航空公司未安排张冶2010年和2011年度年休假,故邮政航空公司应支付张冶相应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邮政航空公司以张冶领取未疗养休假人员补贴即视为放弃年休假为由,拒绝支付张冶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依据,对其相应的答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张冶确于2010年1月1日、5月1日、2012年1月1日三个法定节日为邮政航空公司工作,上述三天应认定为加班。邮政航空公司不能证明已支付张冶加班工资,故本院对张冶要求邮政航空公司支付节日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之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张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的请求,因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就其主张的损失提交充分有效依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飞行员在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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