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4 11:35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陈瑞洲诉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11月12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做出判决如下:
一、陈瑞洲与新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4月18日解除,新华航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陈瑞洲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二、新华航空公司为陈瑞洲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新华航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为陈瑞洲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四、新华航空公司无须支付陈瑞洲2011年未休年假工资38299.8元;五、驳回新华航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陈瑞洲与新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陈瑞洲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书面告知新华公司,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劳动合同依法予以解除。至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综合考虑新华公司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及陈瑞洲提供时间劳动时间等因素予以确认,即2012年4月18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陈瑞洲与新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后,新华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陈瑞洲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鉴于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依照民航总局的规定,新华公司还应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到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为陈瑞洲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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