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2 17:1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董世钢诉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空)劳动争议一案终审,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了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
2012年7月11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董世钢与新华航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10月20日起解除,新华航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董世钢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二、新华航空为董世钢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新华航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董世钢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四、驳回董世钢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新华航空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解除均应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劳动者具有依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董世钢于2011年10月20日向新华航空公司发出的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表达了无论新华航空是否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其本人均要求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董世钢此后未再实际提供劳动的客观行为亦表达了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愿,且董世钢在诉讼中亦明确表示其仍要求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原审判法院双方劳动关系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30日后即2011年11月20日解除,并无不当。新华航空以其公司没有违法违约行为为由要求董世钢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依据。2011年11月20日以后,在司法机关对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作出最终认定前,新华航空仍在向董世钢发放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保,但该行为系新华航空的单方行为,并不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综上,新华航空要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公司以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为由不同意为董世钢出具解除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的上诉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新华航空公司与董世钢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11月20日解除后, 新华航空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为董世钢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新华航空还应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董世钢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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