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2 16:57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张家义诉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11月2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做出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
2012年7月11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张家义与新华航空于2011年9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新华航空为张家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二、新华航空为张家义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三、新华航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张家义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四、驳回新华航空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解除均应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劳动者具有依照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张家义于2011年8月17日向新华航空公司送达的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表达了无论新华航空公司是否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其本人均要求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张家义此后未再实际提供劳动的客观行为表达了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且张家义在诉讼中亦明确表示其仍要求与新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30日后即2011年9月17日解除,并无不当。新华航空公司以其公司没有违法违约行为为由要求张家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依据。2011年9月17日以后,在司法机关对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作出最终认定前,新华航空公司虽仍在向张家义发放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保,但该行为系新华航空的单方行为,并不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综上,新华航空要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新华航空以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为由不同意为张家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报告;飞行记录表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有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报告。依据该行业规定,新华航空与张家义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9月17日解除后,新华航空至今持有张家义的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均缺乏合理依据,故原审法院判令该公司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张家义办理上述材料的暂存手续,并无不当。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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