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31 10:1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王兵诉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2012年10月24日,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1)湖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1)湖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王兵与上诉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1年3月3日起解除,上诉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上诉人王兵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三、驳回上诉人王兵的上诉请求;四、驳回上诉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兵于2011年3月2日向夏航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厦航公司于2011年3月3日收到该通知书,此后王兵未再到厦航公司上班。故应认定王兵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自2011年3月3日起解除,原审判决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认定有误,应予纠正。王兵二审同意劳动关系解除后向厦航公司支付补偿费用1715000元,厦航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照准。
(责任编辑:admin)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