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2 14:03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张超诉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10月18日,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张超与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解除;二、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张超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三、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张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四、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超法定节日加班费差额部分人民币九千一百三十五元八角二分;五、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超二〇一〇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六千八百九十六元五角八分、二〇一一年未休年假工资分别为人民币六千八百九十六元五角八分;六、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培训费七十八万四千二百元;七、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二十三万五千二百六十元;八、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凭张超提供的有效票据,按照百分之九十的比例为张超报销其女张蕊琪的医药费四千零四十一元四角二分;九、驳回张超和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2011年9月13日,张超向邮政航空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超与邮政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张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予以解除。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邮政航空公司应当为张超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手续的移交,并为张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张超2010年带薪年休假应为三天。2011年带薪年休假为三天。鉴于邮政航空公司未安排张超2010年和2011年度年休假,故邮政航空公司应支付张超相应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张超于2010年1月1日、2010年5月1日及2011年1月1日三个法定节日为邮政航空公司工作,上诉三天应认定为加班。邮政航空公司应以其认可的张超在职期间月平均工作为基数计算向张超支付加班工资的差额部分。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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