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6 11:0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高景乐、马骏诉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10月9日,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一、货航公司为高景乐、马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驳回两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货航公司虽主张高景乐、马骏为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货航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委对货航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高景乐和马骏于2012年7月17日书面通知货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其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已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高景乐和马骏要求货航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本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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