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7 10:31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李政诉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9月19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为李政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二、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为李政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到民航管理局为李政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四、驳回李政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政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于2012年5月4日书面告知首都航空公司,首都航空公司于5月7日收到该通知并为李政安排执行任务至2012年6月7日,故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与2012年6月7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本院对李政要求首都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档案转移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民航总局有关规定,首都航空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到民航管理局为李政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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