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6 16:2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七名飞行员(崔涛、李文炜、龚跃强、耿长忠、刘永武、吴非、张林)诉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仲裁庭审已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天津航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七名飞行员(崔涛、李文炜、龚跃强、耿长忠、刘永武、吴非、张林)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二、天津航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七名飞行员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三、天津航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七名飞行员2011年至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四、驳回七名飞行员的其他仲裁请求。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七名飞行员分别于2012年3月31日、3月5日、2月28日、3月9日、3月7日、4月5日、2月3日书面通知天津航空解除劳动合同,已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故,本庭对七名飞行员第一项仲裁申请中要求天津航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七名飞行员的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崔涛、李文炜、龚跃强、耿长忠、刘永武、吴非、张林作为天津航空优秀的飞行员,我们希望他们能够快乐的飞行,相信他们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请继续关注航行网关于这七名飞行员与天津航空劳动争议案件的后续报道。(航行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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