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5 08:57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刘盛华诉北京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9月17日,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一、刘盛华与新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新华航空公司为刘盛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新华航空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刘盛华201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2303元;三、驳回刘盛华的其他申请请求。
顺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刘盛华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通知了新华航空公司,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刘盛华要求新华航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本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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