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1 16:04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孙云鹏诉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航空)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9月18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首都航空向飞行员孙云鹏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5万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首都航空支付孙云鹏2010年7月17至2011年6月15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二、首都航空为孙云鹏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首都航空为孙云鹏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四、驳回孙云鹏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首都航空其他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孙云鹏主张首都航空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首都航空则主张与孙云鹏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提交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加以证实。孙云鹏否认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其本人签字。在此情况下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首都航空提交的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非孙云鹏本人签字。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月的工资。孙云鹏入职首都航空后,首都航空没有与孙云鹏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孙云鹏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故本院对孙云鹏该项请求予以支持。首都航空主张孙云鹏自海航股份调入其公司未签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其属于独立法人单位,具备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孙云鹏是否属于集团内部调动,不能免除与孙云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故首都航空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首都航空提交的工资支付表,虽孙云鹏不认可其真实性,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以证实,本院对该工资支付表真实性予以采信,并据此为孙云鹏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孙云鹏主张的数额未超出首都航空按相关规定应支付的标准,本院对孙云鹏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孙云鹏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与2012年1月20日书面通知首都航空,首都航空于1月21日收到该通知,故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2年2月21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孙云鹏要求首都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首都航空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到民航管理局为孙云鹏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故本院对孙云鹏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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