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9 13:09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刘永泰诉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政航空)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9月18日,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刘永泰与邮政航空的劳工合同关系于2011年12月31日解除。
二、邮政航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为刘永泰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保、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记录登记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飞行员执照关系等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
三、邮政航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刘永泰出具解除劳工合同的证明。
四、邮政航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支付刘永泰法定结假日加班费差额部分及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38296.36元。
五、刘永泰于判决生效后七日支付邮政航空培训费683400元及违约金259020元。
六、驳回刘永泰和邮政航空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永泰与邮政航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刘永泰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刘永泰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1年12月31日解除,依据我国劳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邮政航空应为刘永泰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飞行执照关系相关手续的移交,并为刘永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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