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2 12:04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宋拯与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仲裁庭审已于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11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首都航空公司为宋拯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二、驳回宋拯其他申请请求。
顺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首都航空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收到宋拯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现宋拯于2012年6月25日向像本委提出申请,已履行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同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宋拯要求首都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本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宋拯作为一名原北京首都航空优秀的飞行员,我们希望他能够快乐的飞行,相信宋拯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请继续关注航行网关于飞行员宋拯与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后续报道。 (责任编辑:admin)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