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2 11:16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鹿呈文诉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9月11日,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为鹿呈文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二、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鹿呈文年假工资25235.3元;三、驳回鹿呈文的其他申请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鹿呈文于2012年5月30日书面通知新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其于2012年7月2日向本委提出申请,已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鹿呈文要求新华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本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关于年假工资事宜,新华航空公司虽主张安排鹿呈文休息了2011年的带薪年假,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鹿呈文要求支付2011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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