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2 10:34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付冬生诉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9月11日,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首都航空公司为付冬生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二、驳回付冬生的其他申请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首都航空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收到付冬生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现付冬生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委提出申请,已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付冬生要求首都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本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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