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0 18:33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苗圃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9月5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苗圃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9月12日起解除;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苗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苗圃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四、驳回苗圃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苗圃与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于2002年8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后中国西南航空公司因调整并入国际航空公司后,国际航空公司继承了中国西南航空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此后,国际航空公司与苗圃未对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原劳动合同应由国际航空公司与苗圃继续履行。国际航空公司主张苗圃的社会保险等均由其西南分公司办理、故认为实际用人单位应为其西南分公司,其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苗圃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于2011年8月11日书面通知国际航空公司,国际航空公司于8月12日收到该通知,故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1年9月12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故本院对苗圃要求国际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国际航空公司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到民航管理局为苗圃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故本院对苗圃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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