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03 13:48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徐建生诉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空)劳动争议一案终审,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了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
2012年5月24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徐建生与新华航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6月1日起解除,新华航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徐建生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二、新华航空为徐建生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新华航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徐建生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四、驳回徐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建生于2011年5月31日向新华航空公司发出的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未再实际提供劳动的客观行为均已明确表达了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新华航空公司于2011年6月1日收到该通知, 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11年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新华航空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徐建生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新华航空还应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徐建生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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