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3 13:2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张冶诉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辞职案,于2012年8月21日,由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的裁决,具体裁决如下:
一、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为张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二、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张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等相关手续的移交。三、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张冶2010年度至2011年度带薪年休假共计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4343.80元。四、驳回张冶其他申请请求。五、张冶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培训费用767095.23元。六、张冶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99406.79元。七、驳回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申请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张冶于2012年2月8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办理。”由此应当认定,张冶与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3月9日解除。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为张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张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等相关手续的移交。
关于张冶要求支付2010年至2012年年假工资的请求,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张冶应享受2010年度至2011年度带薪年休假共计10天,鉴于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就安排张冶休2010年度至2011年度带薪年休假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支付张冶2010年度至2011年度带薪年休假共计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关于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张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的请求,因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就其主张的损失提交充分有效依据,故本委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返还住房补助176000元的请求,由于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就张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向其单位返还住房补助176000元的主张提交有效依据及相关证据,故其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飞行员在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真心希望每一位天之骄子都能够快乐无忧的从事飞行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符合法律规定的“零赔付”判决,天之骄子们的合法权益也将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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