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1 16:58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潘恩方、吴令彬、章建勇三位飞行员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辞职案,于2012年8月16日,由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及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国航浙江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潘恩方、吴令彬、章建勇支付 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分别为63456.80元、64101元、27232.70元。二、申请人潘恩方、吴令彬、章建勇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国航浙江分公司赔偿金分别计人民币210万元、210万元、2076662元。三、被申请人国航浙江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潘恩方、吴令彬、章建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手续。四、申请人潘恩方、吴令彬、章建勇无需支付被申请人违约金。五、驳回申请人潘恩方、吴令彬、章建勇的其他申请请求。六、驳回被申请人国航浙江分公司的其他反申请请求。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三位飞行员递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明确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前三十日书面致函公司”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已提前三十日送达国航浙江分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国航浙江分公司应及时为飞行员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飞行员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手续,对潘恩方、吴令彬、章建勇的该项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否依法支付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但国航浙江分公司未安排其年休假,公司未安排职工年休假,侵犯的是职工的休假权利,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劳动报酬,故三位飞行员要求国航浙江分公司支付 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关于潘恩方、吴令彬、章建勇是否需要向国航浙江分公司支付违约金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支付以公司对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双方约定服务期为前提,鉴于本案飞行员与国航浙江分公司并未约定服务期限,飞行员要求裁定其无需向国航浙江分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潘恩方、吴令彬、章建勇与国航浙江航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本应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严格遵守。由于双方并未对有关如何收取培训费用进行约定,且国航浙江分公司有关赔偿金的计算中事实上已包含了培训费用,公司同时主张培训费用和赔偿金请求不当,系重复计算,本委根据本案实际,确定应当由潘恩方、吴令彬、章建勇向国航浙江分公司支付赔偿金。至于赔偿金的数额,可参照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及109号文予以确定。
根据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员的实际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费用。又根据民航人发 (2005)109号文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养费 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括续培养费用,以年均20%递增补偿费用,最高计算10年,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据此,飞行员潘恩方、吴令彬的赔偿金均可确定为210万元,章建勇的的赔偿金确定为2076662元。潘恩方、吴令彬、章建勇按此标准支付赔偿金后,国航浙江分公司再要求三位飞行员支付招录费、培训费已无法律或合同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潘恩方、吴令彬、章建勇三位飞行员诉国航浙江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即拿到了裁决结果。张律师曾经在接受航行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一直在尽力缩短飞行员辞职案件诉讼的时间,为飞行员争取到最大的权益。(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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