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7 13:59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李辉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6日,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一、国际航空公司为李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二、国际航空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李辉2011年至 2012年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2575.94元;三、驳回李辉的其他申请请求;四、驳回国际航空公司的全部反申请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辉于2012年5月8日书面通知国际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其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己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因此,国际航空公司要求裁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李辉要求国际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国际航空公司没有安排李辉休息2011年至2012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李辉要求支付2011年度和2012年度年假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李辉于 2001年 8月 13日入职国际航空公司,至 2011年国际航空公司主张李辉应支付违约金 210万元,该违约金是基于培训费产生的,为证明公司为李辉支付了培训费,国际航空公司提交了飞行员李辉在浙江分公司和飞行总队期间部分训练费用明细予以证实,但因该费用明细是国际航空公司自行制作的,也没有票据予以佐证,因此国际航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其要求李辉支付违约金 210万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关于赔偿金 210万元,国际航空公司称也是根据培训费所计算,且国际航空公司没有提交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因此,对于国际航空公司要求李辉支付 210万元赔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飞行员在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真心希望每一位天之骄子都能够快乐无忧的从事飞行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符合法律规定的“零赔付”判决,天之骄子们的合法权益也将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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