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0 14:41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单祥伟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6月29日,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一、单祥伟与国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国航公司为单祥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二、国航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单祥伟2011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8142.62元;三、驳回单祥伟的其他申请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祥伟于2012年3月29日书面通知国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其于2012年5月3日向本委提出申请,已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单祥伟要求国航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本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单祥伟要求支付2011年度年假工资的请求,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之规定,在国航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单祥伟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况下,本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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