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4 11:32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李亚民诉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6月1日,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一、李亚民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关系,新华航空为李亚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二、新华航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李亚民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未休年休假工资39121.65元;三、驳回李亚民的其他申请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亚民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书面告知了新华航空公司,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李亚民要求新华航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本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李亚民要求新华航空支付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年假工资,新华航空的人事系统休假申请中,虽显示已经安排休假,但就此主张,新华航空没有举证曾明确告知疗养假即为年假,故在李亚民对人事系统休假申请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委对新华航空已经安排休年假的主张,无法采信。故李亚民要求支付2011年度年假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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