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6 10:4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陈跃辉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辞职案,于2012年7月26日,由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一、确认陈跃辉与南航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4月6日解除,南航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陈跃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二、陈跃辉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南航公司培训费人民币921098.24元。三、南航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民航发(2006)109号)规定为陈跃辉办理《驾驶员飞行记录薄》及相关档案材料的移交保管手续。在陈跃辉付清前款裁决的培训费损失后,协助陈跃辉取回《驾驶员飞行记录薄》及相关档案材料。四、驳回双方的其他仲裁请求。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陈跃辉于2012年3月6日通知南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至2012年4月6日已满30天。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4月6日解除。南航公司应向陈跃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予以支持。
陈跃辉与南航公司虽然存在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未对陈跃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进行特别约定,亦未将南航人劳【1996】92号文件的内容列入劳动合同的内容,南航公司主张陈跃辉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责任编辑:admin)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