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3 10:1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周斌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航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日,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一、国际航空公司为周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二、国际航空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周斌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52460.69;三、国际航空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周斌2011年至2012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6603.78元;四、驳回周斌的其他申请请求;五、驳回国际航空公司的全部反申请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周斌于2012年4月26日书面通知国际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其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委提出申请,已履行了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周斌要求国际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对于周斌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的请求,以及要求支付2011年度和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国际航空公司主张周斌应支付违约金210万元,该违约金是基于培训费产生的,为证明公司为周斌支付了培训费,国际航空公司提交了国航与民航飞行学院签订的1998年学生培养合同书的复印件及支付凭证、发票予以证实,但因合同书是复印件,不能证明实际花费的数额,且支付凭证上没有周斌的名字,不能证明该费用是为周斌实际花费;且发票是英文版,国际航空公司没有提交中文译本,发票上也没有周斌的名字,因此不能证明该费用是为周斌实际花费。综上,国际航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要求周斌支付违约金210万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关于赔偿金210万元,国际航空公司称也是根据培训费计算的,且国际航空公司没有提交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因此,对于国际航空公司要求周斌支付210万元赔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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