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31 15:01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陆振杰诉上海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6日,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一、上海航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陆振杰办理退工手续,离职日期为2012年4月11日;二、上海航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陆振杰支付2010年至2012年的国定假日加班费5429元;三、上海航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陆振杰支付2011年的年休假工资14547元;四、陆振杰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海航空支付培训费140万元;五、对双方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陆振杰的辞职事实清楚,上海航空要求待陆振杰履行相关赔偿后再予以办理退工手续,缺乏法律依据,本会不予支持。上海航空应当及时为陆振杰办妥退工手续。退工日期为2012年4月11日。
关于加班费的支付情况,上海航空提供的工资单中列出了陆振杰的岗位职务工资及加班费支付情况,但仅从工资单记录的已支付的加班费难以反映出与陆振杰主张的国定假加班费之间的对应性,上海航空也未能就此作进一步说明。综上,上海航空应当向陆振杰支付2010年至2012年的国定假日加班费5429元。
用人单位有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的义务。上海航空主张陆振杰的法定休假已经休完的,应当就休假事实提供相关证据。现上海航空未能提供陆振杰的年休假申请表,也未就其关于安排职工疗养兼休年休假的主张提供证据,其主张申请人的年休假已经休完,本会难以采信。根据陆振杰的累计工作年限及离职时间,陆振杰2011年应享年休假5天,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上海航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陆振杰支付2011年的5天年休假工资145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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