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9 11:09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一、钱军与奥凯航空于2011年10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奥凯航空为钱军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二、奥凯航空为钱军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三、奥凯航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民航管理局为钱军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四、驳回奥凯航空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钱军已经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钱军要求于2011年10月1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奥凯航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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