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6 12:51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一、王锦朝支付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安家费四十五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二、王锦朝支付奥凯航空2010年9月至11月工资六百一十五元,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五万九千三百零六元一角六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三、王锦朝支付奥凯航空招收录用培训费用一百一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四、驳回王锦朝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奥凯航空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奥凯航空要求王锦朝支付其培训费合计140万元,但提供的票据明细不清,本院对其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合适并作进一步确认,故对其过高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锦朝进入奥航工作五年半,并不断进行升级训练,在此过程中奥航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故王锦朝提出与奥航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奥航相应的招收录用培训费。为切实维护航空安全,且考虑到王锦朝在进入奥航前有一定的飞行基础,故结合本案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本院酌情判决王锦朝支付奥航招收录用培训费110万元。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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