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6 16:44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王鹏诉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6月19日,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王鹏支付原告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培训费五十一万三千零一元四角五分。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王鹏支付原告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十五万三千九百元四角四分。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航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鹏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王鹏应当支付邮航培训费用及违约金。关于邮航的损失一项,邮航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邮航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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