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6 14:01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李宪强诉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6月19日,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李宪强支付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培训费五十万四千一百五十六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李宪强支付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十五万一千二百四十六元。三、驳回中国邮政航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宪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李宪强应当支付邮航培训费用及违约金。关于邮航的损失一项,邮航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邮航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