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1 16:35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王淑华诉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6月8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与王淑华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11月10日解除,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王淑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王淑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王淑华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及飞行技术履历档案暂存手续。四、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淑华2010年9月22日加班工资300元。五、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淑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6333元。六、王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购房补贴118340元、购房免息贷款72000元。七、王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交回《飞行经历记录本》及飞行执照。八、王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支付给联合航空公司招收录用培训费120万元。九、驳回王淑华其他诉讼请求;十、驳回联合航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王淑华要求联合航空公司为其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及飞行技术履历档案暂存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联合航空公司上诉要求王淑华支付其招收录用培训费合计210万元,但提供的票据明细不清,本院对其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核实并作进一步确认,故对其过高要求,本院不予支持。王淑华是军转飞行员,在进入联合航空公司前有一定的飞行基础,结合本案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酌情判决王淑华支付联合航空公司招收录用培训费120万元。
经历不到一年的时间,飞行员王淑华终于拿到了终审的判决,顺利辞职。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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