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1 12:25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王凯诉上海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6月14日,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裁决如下:上海航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王凯办理退工手续,离职日期为2012年2月9日。王凯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海航空支付培训费140万元。
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王凯的离职事实清楚,上海航空要求待王凯履行相关赔偿后再予以办理退工手续,缺乏法律依据,本会不予认可。上海航空应及时为王凯办妥退工手续。退工日期为2012年2月9日。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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