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4 13:49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徐建生诉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5月24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徐建生与新华航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6月1日起解除,新华航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徐建生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二、新华航空为徐建生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新华航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徐建生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四、驳回徐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认为: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徐建生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书面告知新华航空公司,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2012年6月1日起解除。徐建生与新华航空的劳动关系解除后,新华航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时为徐建生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鉴于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依照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新华航空还应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徐建生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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