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9 17:0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郝迪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5月25日,由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一、郝迪与南航深圳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10月28日起解除;二、南航深圳分公司为郝迪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办理郝迪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手续的移交;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深圳公司对南航深圳分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郝迪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2011年9月26日,郝迪向南航深圳分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郝迪已经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明确表示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不影响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委依法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10月28日起解除。南航深圳分公司依法应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为郝迪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办理郝迪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手续的移交。(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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