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9 11:11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5月29日,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郝佳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一、郝佳与国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国航公司为郝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二、国航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郝佳2011年度未休带薪年假工资3908元;三、驳回郝佳的其他申请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郝佳于2012年3月2日书面通知国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其于2012年4月6日向本委提出申请,已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郝佳要求国航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国航公司虽主张郝佳2012年提出离职,导致无法安排其享受2011年度年休假,但其跨年度安排郝佳年休假,并未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故郝佳要求支付年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航行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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