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6 14:15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慈祥诉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5月14日,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一、首都航空公司为慈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二、首都航空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慈祥2011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738元;三、首都航空公司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慈祥2011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34097.93元;四、驳回慈祥的其他申请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慈祥为证明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提交了(2012)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245号公证书予以证实,首都航空公司未到庭质证,也未举证工资发放记录,本委予以支持。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以及第十条的规定,慈祥要求支付年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慈祥要求支付2011年度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慈祥于2012年2月27日书面通知首都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期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委提出申请,已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慈祥要求首都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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