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9 11:44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毛继明诉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2日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飞行员毛继明诉海南航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自2011年7月19日开庭审理,历时不到一年,飞行员毛继明就拿到了一份公正的终审判决书。
2011年11月3日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毛继明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4月23日起解除。二、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毛继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毛继明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手续的移交。四、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毛继明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13232元。五、驳回毛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就本案而言,毛继明就解除劳动关系已提前30日书面告知了海南航空公司,其此项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海南航空公司应向毛继明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海南航空公司应以毛继明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基数,而海南航空公司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仅支付加班工资162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调整。经本院核算,海南航空公司还应向毛继明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3232元。关于无故停飞的经济损失问题。飞行员的飞行工作由单位根据管理情况和飞行计划作出安排,本案中海南航空公司在2010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25日期间不安排毛继明飞行,是该公司行使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的体现,海南航空公司要求该期间停飞造成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在飞行员劳动争议的案件中,有越来越多“零赔付”判决,充分说明了飞行员在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我们真心希望每一位天之骄子都能够快乐无忧的从事飞行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符合法律规定的“零赔付”判决,天之骄子们的合法权益也将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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